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
(四)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體系,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組織或者委托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六)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按照規定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建議;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指導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五)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整治,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六)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級人民政府發出警示通報,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七)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下設辦公室,為本級人民政府安委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對本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二)依法實施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并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三)依法開展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參與或者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進行事故統計;
(六)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二級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三級單位、省管企業二級單位、省屬企業(省管企業除外)和市管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四級及以下單位、省管企業三級及以下單位和其他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工作;
(四)對非煤礦山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對冶金、有色、建材、輕工、紡織、機械、商貿、煙草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六)對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等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下達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二)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
(三)參與對不符合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礦山、化工等企業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
(四)糧食管理機構負責糧食流通領域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監督糧油倉儲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工業安全生產綜合管理;
(二)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義務;
(三)國防科學技術工業管理機構負責軍工單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及船舶工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四)煤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指導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檢查,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監督煤礦事故隱患整改;
(五)中小企業管理機構負責督促指導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教育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指導、監督各類學校(含幼兒園)及其教學、科研、實驗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內容,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四)負責學生在?;顒?、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依法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五)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七)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納入公民普法內容,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機構負責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監獄管理機構負責監獄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個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二)指導農民工安全培訓教育;
(三)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以及違法從事選(洗)礦的行為;
(二)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采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恢復治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包括城鄉規劃、市政公用等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水利、鐵路、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
(二)負責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筑監理等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對市政公用行業(含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熱、排水及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鎮燃氣安全管理;
(六)將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相銜接,指導高危行業建設項目規劃選址;
(七)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國家海事部門管轄范圍除外);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安全設施建設和水上航標的設置,組織監督公路危橋、危險路段、港口、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治理;
(五)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依法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監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二)對水利工程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
(三)對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做好種植業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畜牧獸醫機構負責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獸藥和飼料生產、經營、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承擔草原(場)防火工作;
(三)農業機械管理機構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對農業機械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漁業船舶、漁港及漁港水域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海洋災害預警預報,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海上漁業搶險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指導、監督職責范圍內林區、林場、森林公園和其他涉林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指導、監督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指導、監督商貿流通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指導、監督拍賣、典當、舊車流通、再生資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文藝演出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影劇院、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二)協助有關部門對文化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衛生和計劃生育領域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醫療廢棄物的安全處置管理;
(三)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四)負責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
(二)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尾礦庫關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三)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處置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的污染處置和應急監測。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對國有出資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考核;
(三)組織或者參與對國有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國有出資企業落實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出版機構、播出機構、傳輸機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單位及印刷發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二)負責主辦、承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
(三)對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組織、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對承建的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管理;
(二)對承辦的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發行進行安全管理;
(三)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登記事項的前置審批文件、證件進行審查;
(二)規范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
(三)依法對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依法對特種設備安全、安全防護計量器具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生產領域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三)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旅游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二)對旅行社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三)指導旅游安全培訓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二)指導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生產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人防直屬工程平戰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人防工程拆除、報廢工作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影響安全生產的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二)對雷電災害安全防御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七條 民航、鐵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郵政管理、能源、煤礦安全監察、黃河河務等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民政、財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部署本行政區域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事項作為安全生產有關檢查、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
第四十一條 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事故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有關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警示通報,并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一)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連續發生事故且影響重大的;
(三)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事故發生起數和死亡人數超過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
(四)不執行事故掛牌督辦指令的;
(五)不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前款(一)、(二)、(三)項情形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有效組織或者參與事故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五)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機構設置上不一致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其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